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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
阅读次数: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5-25

各学院、各博士研究生:

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,调动青年高端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,根据《财政部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》(财科教[2017]5号)、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学期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》(苏财教[2017]37号)的相关要求,我校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,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(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)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,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升至13500元。

目前,由于2017年春季学期2-4月国家助学金已发放,我校从5月开始执行新的助学金标准,并于5月按每生每月150元的标准补发前3个月的助学金差额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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